看词语>诗词古文>吕温生平

吕温生平介绍

吕温(771~811)字和叔,又字化光,唐河中(今永济市)人。德宗贞元十四年(798)进士,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贞元十九年(803),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贞元二十年夏,以侍御史为入蕃副使,在吐蕃滞留经年。顺宗即位,王叔文用事,他因在蕃中,未能参与“永贞革新”。永贞元年(805)秋,使还,转户部员外郎。历司封员外郎、刑部郎中。元和三年(808)秋,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贬道州刺史,后徙衡州,甚有政声,世称“吕衡州”。>>查看吕温的诗词古文

生平

  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吕家为唐代世宦名门,温祖吕延之官至浙江东道节度使,父吕渭官至礼部侍郎,吕温兄弟四人皆有才名,以文学称世。吕温幼年从父学,及长,师事著名学者陆贽研习《春秋》,并从梁肃学诗,诗文为时人赏识。进士及第的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与同时代考取功名的士子一样,吕温在及第后也有几年外出漫游,直至28岁那年才返乡为父守孝。贞元十九年(803年),吕温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并成为王叔文“永贞革新”集团中的一员。第二年,吕温随御史中丞张荐出使吐蕃,留居一年有余。因而,当“永贞革新”失败后,“二王八司马”或遭杀戮或被贬僻地,独吕温不仅因外使得免,还缘例晋升户部员外郎。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吕温升任刑部郎中兼侍御史。因与御史中丞窦群、监察御史羊士谔等弹劾宰相李吉甫勾结术士惑乱朝政,先后被贬为均州刺史、道州刺史。一年后又改贬衡州刺史。在道州、衡州任上,吕温打击豪绅、惩治腐败,使二州上下焕然一新,政绩卓著。但在衡州仅年余便病逝任上。柳宗元在《故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中曾悼他“志不得行,功不得施。……君之卒,二州(指道州、衡州)之人哭者逾月”。好友刘禹锡也说他“年益壮,志益大,遂拔去文字,与隽贤交,重气概,核名实,歆然以致君及物为大欲。每与其徒讲疑考要皇王霸强之术、臣子忠孝之道,出入上下,百千年间,诋诃角逐,叠发连注”。(《吕君集纪》)当是对吕温一生人格、出处、追求的极好概括。吕温逝后,刘禹锡将其诗文辑为《吕衡州集》十卷(原集已佚,今十卷二百余篇经过了后人的加工整理),后有《吕和叔文集》行世,《全唐诗》收其诗二卷百余首。吕温一生于政余多所撰作,学问文章颇为时人推重。吕温的法制思想基本承袭了封建正统,在倡导明刑立威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即刑罚的施行应服务于“德”,只有“导之以德”,才能使人“迁善远”。他认为,为政者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须做到“修诚”、“任智”、“立威”,且三者应“总而行之,迭收其效”,不能有任何偏废。其中,明刑立威是治国的首要问题,只有“立威”,才能“责人不欺,而人固不敢欺”;“任智”为治,就是要达成“求人不欺,而人亦不能欺”的目的,最终“智达”而“政成”;“修诚”是一种“上德”的理想境界,以此为治,方能取得“不求不欺于人,而人不忍欺”的结果。因而,作为治国者,要想有条不紊地达成这三种理想境界,自身一定要“身有纪律,言有典章;刚包其柔,威克其爱;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吕温还特别强调宽猛互用,“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二者相互搭配,相济相补,方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并且,为了维护法的尊严和公正,他还极力主张废止沿袭已久的“功臣恕死”和“纳粟赎罪”司法恶习。他认为,刑赏是国之大体,为政者理应郑重待之。有功必赏有罪必刑,本是天经地义之事,而若勋臣犯了死罪得以免死,无疑是废刑乱法,鼓励犯罪,于君于臣都是无益的。从君主方面看,“夫其贤如太公,忠如伊尹,唯君知臣,可以勿贰。而遽宥以死罪,是疑其不终,非所以待之以诚,而属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盗、庸如黥徒,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许其慕生廉耻,自固名节,非所以导之以德,而劝小人之善也”。就为臣者言,“使贤而有功,惊宠惧满,自居无过之地,何恕死为?使愚而有功,已小人之幸,又告以无死,是增骄而启奸,适所谓赏之以祸也。”所以,明君治世,司法定当万众如一,就是对勋臣贵胄,也应“安之以爵禄,护之以纪律,明之以好恶,耸之以祝福”,万不可姑息养奸,遗祸于家国。“恕死”之法,绝非理想社会和明君所该施行的。至如“纳粟赎罪”,吕温更认为这是对法的尊严的挑战。倘使以粟除罪,凶徒贪吏便会肆无忌惮地作恶。因为有粟可纳,免门大开,作奸犯科还有什么顾忌呢?这样一来,朝廷法律定得再严,就是“临以斧铖,驱于鼎镬”,也未必能震慑。吕温的这些法制思想理念虽是针对当时中唐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来的,其中有的失之片面或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今天看来,也有不少可取之处。应当说,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

历史功绩

  吕温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刑立威,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但又认为刑罚是道德的辅佐,刑罚的运用必须服务于“导之以德”,以达到使人“迁善远罪”的目的。为了维护封建法制的严肃性和力求执法公正,他提出了两个主张:①反对“功臣恕死”的规定,认为功不可以不赏,罪不可以不刑;信赏必罚是天经地义。如果有功勋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或者没有犯罪而先行恕死,乃是弃信废刑,挠权乱法,以罪宠人。这样不但不能劝善惩恶,反而会鼓励犯罪,对国家对功臣都将有害无益。②反对纳粟赎罪的规定,认为刑赏是国之大本,不可不严肃对待。汉代曾用过纳粟的办法除罪拜爵,但那是“杂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规而狃小利”。以之拜爵,固然毁坏了有功必赏的规定,以之除罪,更是废弃了有罪必罚的法律,是对残贼之徒和□宄之党大开免罪之门,使凶人酷吏可以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恶。这样,刑法规定得再严,甚至“临以斧钺,驱于鼎镬”,也是不足以立威的。

猜你喜欢

  • 刘翰

    刘翰,字武子(一说武之),长沙(今属湖南)人,光宗绍熙中前后在世。曾为高宗宪圣吴皇后侄吴益子琚门客,有诗词投呈张孝祥、范成大。久客临安,迄以布衣终身。今存《小山集》一卷。事见《两宋名贤小集》卷三○五、《沅湘耆旧集》前编卷二三小传。
    刘翰诗,以毛晋汲古阁影宋《六十家集》本为底本。校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两宋名贤小集》(简称名贤集),与新辑集外断句合编为一卷。刘翰做诗追随“四灵”,王渔洋《香祖笔记》对其评价不高。

  • 韩奕

    (1269—1318)元绍兴路萧山人,徙钱塘,字仲山。武宗至大元年授杭州人匠副提举。迁江浙财赋副总管。仁宗延祐四年进总管。

  • 张岳

    ( 1492—1552)福建惠安人,字维乔,号净峰。自幼好学,立志为大儒。正德十一年进士。授行人。与陈琛、林希元闭户读书,时称泉州三狂。累官为副都御史总督两广。擒获活动达三十年之李金、倪仲亮等。又督湖广、贵州、四川军务,镇压蜡尔山苗民龙许保起事。学宗程朱,攻击王阳明良知之说。有《小山类稿》。

  • 赵溍

    赵溍(生卒年不详),字元溍,号冰壶,潭州(今湖南长沙)人。度宗咸淳七年(1271)为淮东统领兼知镇江府(《宋史》卷四六《度宗本纪》)。咸淳九年,迁沿江制置使、知建康府(《至正金陵新志》卷三)。端宗景炎元年(1276)为江西制置使(《宋季三朝政要》卷六)。《全宋词》录其诗二首。

  • 邓剡

    邓剡(1232-1303),字光荐,又字中甫,号中斋。庐陵人(今江西省吉安县永阳镇邓家村)。南宋末年爱国诗人、词作家,第一个为文天祥作传的人。他与文天祥、刘辰翁是白鹭洲书院的同学。

  • 吴锡畴

    (1215—1276)徽州休宁人,字元伦,一作元范,号兰皋。吴儆从孙。精研理学。有《兰皋集》。

  • 朱锦华

    朱锦华,号尚斋,嘉庆年间浙江嘉兴人

  • 周氏

    周氏,徽宗时人。系古田(今福建古田东北)妓。事见《夷坚甲志》卷六。今录诗二首。

  • 高骈

    高骈(pián)(821年-887年9月24日),字千里。幽州(今北京西南)人。祖籍渤海蓚县(今河北景县),先世为山东名门“渤海高氏”。唐朝后期名将、诗人,南平郡王高崇文之孙。高骈能诗,计有功称“雅有奇藻”。他身为武臣,而好文学,被称为“落雕侍御”。《全唐诗》编诗一卷。

  • 周鼎

    (1401—1487)浙江嘉善人,字伯器,一名铸,字九鼎。博览群书。正统中参赞军务金濂辟为幕僚,从至福建。旋授沭阳典史,为王竑所恶,罢官归。遨游三吴,卖文为生。与修《杭州府志》。有《桐村集》、《疑舫集》、《土苴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