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历史事件>均田制

均田制

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它首行于北魏,废止于唐代中叶。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土地荒芜,地籍紊乱,经济破败,税源枯竭,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推行均田制。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初受田之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传至子孙,亦不得买卖,但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二十亩可买。麻布之乡,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 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年老及身死,露田则要还归政府。奴婢、牛则随有无以还受。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不在还授之限。受田之后,不得迁徙。分得土地的农户,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均田制度,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北齐、北周、隋、唐均沿用此制,但规定略有变动。如: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男十八岁始受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 限四牛。北周规定,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娶之丁授田百亩。隋依北齐之制。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唐令规定: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奴婢不再授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所授之田,皆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以为口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亦有所放宽。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 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户籍混乱,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些地区,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

猜你喜欢

  • 隆武政权

    南明唐王政权。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五月,弘光政权灭亡,同年闰六月,郑芝龙、黄道周等拥立唐王朱聿键即帝位于福州,建元隆武。郑芝龙把持朝政,无意抗清。与鲁王政权不但不能合作,反而关系恶化, 形同水火

  • 新蔡战役

    李自成农民军歼灭明将傅宗龙部的战役。崇祯十四年(公元1641年)二月,李自成农民军占有河南大部后, 明廷震惊,特令陕西总督丁启睿以兵部尚书代杨嗣昌督师,以原任兵部尚书傅宗龙为陕西总督,调保定总督杨文岳

  • 白朗起义

    北洋军阀袁世凯统治时期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起义。白朗,字明心,河南省宝丰县大刘村人。由于当地封建剥削沉重,又经常闹灾歉收,农民生活困苦,不断发生反抗封建剥削压迫的斗争。1911年10月白朗在宝丰一带领导

  • 大惕隐司

    辽北面朝官机构之一。太祖始置。掌皇族政教风化等事务。设惕隐(或译梯里己)总其事。其下有知惕隐司事、惕隐司事、惕隐都监等官。

  •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1899年4月28日(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日本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具体规定了福州日本租界诸事宜。《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是继前一年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

  • 特科

    清代正常科举以外特别举行的考试,有“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和“孝廉方正科”等名目。用以专门吸收有声望的知识分子。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宣布在北京开设博学鸿词科,命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在外各省

  • 汲桑起义

    西晋时茌平农、牧民起义。永兴二年(公元305年),汲桑和石勒在茌平率农、牧民起义,进行反晋斗争。起义军攻略诸郡县,杀守令,释囚犯,队伍日益扩大。汲桑率领义军攻克邺(今河北临漳西南)、乐陵、平原等地。数

  • 耶律乙辛专政

    辽最高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斗争。辽道宗时,知北院枢密使事耶律乙辛以平定重元之乱有功得宠,总握军政大权,野心膨胀。遂与北府宰相汉人张孝杰、北面林牙耶律燕哥、宿卫殿前副点检肖十三等结为奸党,打击排挤平乱有功

  • 统一共和党

    民国初年的政党。中华民国成立后,各派政治力量围绕权力再分配而不断分化组合。1912年4月以谷钟秀、吴景濂、彭允彝等为首,由一部分原同盟会员联合部分原立宪派分子组成统一共和党,提出“厘定行政区域,以期中

  • 善后大借款

    袁世凯为武力镇压国民党筹措军费并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而向外国银行团的大量借款。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处心积虑建立独裁统治。他为了对付国民党在国会选举中的胜利,于1913年3月派人暗杀了宋教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