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罚九

罚九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成吉思汗时代,以成文法《札撒》的形式,加以规定,盗窃家畜者,以九倍赔偿。元代,参照金律、汉律,制订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较完整的刑法,但罚九之习惯,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元亡,蒙古贵族北徙,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或制订法令(单独或联合制订),治理本部游牧民,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充斥于法令中,如※《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上述法典、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也使用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除杖责之外,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即使被传染者病愈,也要罚三九牲畜。疯狗咬死他人,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如盗取骆驼一峰,要罚15个九的牲畜(见《蒙古—卫拉特法典》)。九畜的内含,因时因地有所不同。《俺答汗法典》规定为“马2匹、牛2头、绵、山羊5只”。《喀尔喀法典》1709年条例规定为“牛4头,绵羊5只”,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嘉庆二十年(1815)《理藩院则例》规定为“马2匹、公牛2头、母牛2头、三岁公牛2头、一岁公牛1头”。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

猜你喜欢

  • 果洛克族

    清代青海藏族部落分支名。又称果洛、俄洛、郭罗克等。拉加寺以西积石山一带藏族部落专称。为古代西羌、吐蕃、蒙古等各族在长期相处中融合而成。初俱居住于大、小金川上游及三都昆仑河一带。清中叶后,因惧官军征讨,

  • 婆娑府路

    金、元地方政区名。婆娑,一作婆速,清文献作博索,皆音近唐地名“泊汋”,疑因近泊汋城而得名。治所在今辽宁丹东市东北20华里之九连城村古城(一作蒲石河口附近)。金初置统军司于此,天德二年(1150)改置总

  • 包衣护军营

    即“内务府三旗护军营”(310页)。

  • 稻公稻母

    黎语称“麦雄”,意为“五谷灵魂”。解放前黎族合亩地区每年收获时,在平均分配前得先留给亩头部分稻谷,通常是每块田不论大小取割下的稻穗1把至3把不等(盈握为1把,约1公斤)主要供亩头家享用,间亦有接济亩内

  • 土府经历

    官名。府经历为知府下属官吏,职司收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秩正八品。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所置土府,亦设此官,以当地首领为之,给予敕令、铜印、冠带,准世袭。其职责为承土知府之命,办理有关事务,在无其他府

  • 貉狄

    见“貊”(1732页)。

  • 文武仁圣昭孝皇帝

    见“耶律宗真”(1315页)。

  • 户曹

    唐代南诏初期国务行政机构六曹之一。参见“六曹”(382页)。

  • 德亚

    僜语音译。僜人兼有节庆色彩的一种宗教活动。据说能表达人们全部的情感和愿望。多由各户独自承办。无固定时间。祭主经几年精心准备后即可请巫师择定具体日期。届时村邻亲友皆携礼应邀赴会。举行隆重的杀牛仪式,巫师

  • 搜谐若鞮单于

    ?—前12汉代匈奴单于。名且糜胥。※复株累若鞮单于弟。初为左贤王。成帝鸿嘉元年(前20),兄死,因故单于即位时有“传位于弟”之约令,得立为单于。与汉保持和好关系,遣子左祝都韩王昫留斯侯入侍汉朝。元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