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高句骊国第八世王伯固的谥号。伯固于汉桓帝延熹八年(165)继位,汉灵帝光和二年(179)死,此为其死后国人所尊加的谥号。
卫拉特蒙古准噶尔部喇嘛僧。汉籍文献又称阿拉木札木巴呼图克图、盆苏克丹津阿拉木札木巴。因精通经教,在策妄阿拉布坦统治时,备受尊崇,常参与议决大事。曾受派至北京向清纳贡。有属众2700余户。衣钵传至二世。
①解放前新疆南部农村基层组织的头人(一作庄园总管)。有的地方也称为“泰维西”。维吾尔语意为“耆老”之意。有县、区、乡、村等不同等级。乡级以上的一般都为地主阶级把持,村级的一般是小地主或其仆从。他们是依
西夏皇族姓氏。西夏汉文本《杂字》番姓部第一姓。原为党项8部之一拓拔氏。唐代赐姓李,宋代赐姓赵。元昊立国前改此姓,有“近亲的党项”之意。不包括疏族。元代又写作乌密氏或於弥氏。
?—501北魏大臣。字伯琳。代郡人。鲜卑陆氏(步六孤氏)。建安王陆馛第五子,母匈奴赫连氏。年9岁,立为世子。延兴四年(474),父卒,袭爵。沉毅少言,雅好读书,以功臣子孙为侍御长、给事中,迁黄门侍郎,
?—1674清朝武官。蒙古镶黄旗人。柯勒德氏。世居利尔沁地方。初任前锋校。康熙十三年(1674),随军征四川,从前锋统领穆占败敌兵17000,夺朝天关,进至保宁府,破敌总兵郑歪嘴、吴应龙等。由蟠龙山进
见“萧兀纳”(1992页)。
详见“达垅万户”(733页)。
五代十国时期云南大理国国王段思英年号。945,凡1年。
见“莎车”(18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