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斯尔
参见“普济验方手册”(2294页)。
参见“普济验方手册”(2294页)。
见“巴达哈伤”(414页)。
哈尼族他称。又作“卡多”。雍正《云南通志》卷24《种人》条:“卡隋,元江有之。”康熙《元江府志·彝人种类》:“卡隋……喜歌舞”。道光《元江州志》、《新平县志》、《他郎厅志》、《普洱府志》及民国《墨江县
明代傣族土司名。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立木邦军民总管府。明洪武十五年(1382),复立为府。永乐二年(1404),始改为木邦军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得法为宣慰使。治所在今缅甸腊戍东北新维。永乐(1
①古县名。西汉惠帝四年(前191)置。在今宁夏灵武县北。东汉元初三年(116)汉将邓遵与羌人大战于此。 ②州名。北魏孝昌(525—527)中置,治所在今宁夏灵武县西南,后废。唐初复置,天宝元年(742
官名。为土司制度中长官司或军民长官司主官。名称始于元代,以民匠提举司所领地域阔远,人户散处,于政不便,因酌远近众寡,于北部、东部、西北部立长官司分领之,掌军兵、民匠及钱粮等事。其置于西南诸溪洞者,谓之
参见“锡伯族”(2364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盖牟州”(2124页)。
即“兀惹”(107页)。
见“须卜居次”(17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