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壮族婚俗。流行于广南西路南丹土州(今广西南丹)。据南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下记载,略云:每年夏历七月间,在州官主持下,未婚青年聚集在土州厅堂内,堂中铺一块大毯。女青年身穿青花大袖衫,头上戴一块青
①族名旧时西部纳西族的自称。纳西族居住在云南西北和四川西南金沙江上游地带,略以长江第一湾流至东经100°4′处,自北而南分作东西两个区域。称谓颇多,大体东部的称为“公些”,西部的称为“纳西”。“纳”,
明弘治、正德间万州黎族起义首领。海南岛万州鹧鸪峒人。黎族。弘治十七年(1504),于鹧鸪、龙吟等黎峒聚众反抗地方官府,击毙前往镇压之海南督备指挥谷泰,乐会、陵水等县黎人相继应之,其势益炽,屡败官军。正
见“弗朵秃河卫”(670页)。
见“耶律隆先”(1320页)。
亦称永佃地。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永远管业”字样。只准汉人退还,不许蒙民回赎。这种关系的形成,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无力偿还,将土地
彝语音译。民主改革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区彝族奴隶社会中所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之一。一自楼撒播种子1.5至2石。租种一自楼土地,须交纳地租1.2石。
参见“乌兹别克汗国” (351页)。
见“肇州”(2482页)。
爵名。清代宗室封爵中第三等之称。多罗,沿用满语,郡王,沿袭古代皇族封王之名,两合而定此名。册封郡王,授镀金银册,以为延后。崇德元年(1636),始立此爵。顺治六年(1649),增定为10爵,定郡王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