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代土司名。清雍正七年(1729)设置。撒拉族人※韩大用受封为土千户,驻崖曼,管辖青海循化城(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东部※下六工,故名,又以“马姓十居其九”,亦称下六工土司为“马土司”,主要管理撒拉“五
藏传佛教寺院。又称托定寺。建于11世纪初。地处西藏札达县(旧称扎朗宗)。为阿里赞普意希约倡建,据考证系仿桑耶寺。曾是大译师仁钦桑布的驻锡地,古印度佛教僧人阿底峡曾于此传法讲经。原藏许多珍贵文物,后遭毁
见“纥骨”(944页)。
见“恤品路”(1724页)。
契丹王朝选官制度。赵翼《廿二史札记》称:“辽初功臣无世袭,而有世选之例。盖世袭则听其子孙自为承袭,世选则于其子孙内量才授之。”是为契丹旧制。据《辽史》所载,军政要职,如北南枢密使、北南宰相、夷离堇等皆
?-737渤海国第二世王。高王※大祚荣嫡子。先天二年(713),受唐封桂娄郡王。开元七年(719)三月,父死,继王位,始立年号仁安。是年八月,受唐封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册府元龟》卷9
见“哈剌和林”(1639页)。
见“马湖蛮”(178页)。
?—1648清初大臣。蒙古札鲁特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贝勒巴克子。天命四年(1619),其父被后金俘,七年(1622)正月,入质后金,换回其父。八年,被送还。天聪(1627—1635)初,以本部败盟,与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三等级封号之一,授驼纽金印。大德八年(1304),察合台后裔出伯始受封。阿哈伯及子亦里黑赤袭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