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指挥佥事
官名。明代设京卫、外卫指挥使司,置指挥佥事,地位低于指挥使和指挥同知,秩正四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亦以此名义授当地首领,赐予铜印、诰命、冠带,准世袭。使之谨守故土,统帅部众,服从征调,无相携贰,依例进贡,不纳赋。清代在甘肃省置8名,计碾伯县3名,西宁县2名,洮州府属、平番县属、洮州卓尼堡各1名。其考核、承袭、革除、升迁、降调隶兵部。
官名。明代设京卫、外卫指挥使司,置指挥佥事,地位低于指挥使和指挥同知,秩正四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亦以此名义授当地首领,赐予铜印、诰命、冠带,准世袭。使之谨守故土,统帅部众,服从征调,无相携贰,依例进贡,不纳赋。清代在甘肃省置8名,计碾伯县3名,西宁县2名,洮州府属、平番县属、洮州卓尼堡各1名。其考核、承袭、革除、升迁、降调隶兵部。
清代惩处八旗内逃亡者及失察官员、窝主等的法律。例定凡逃亡事出,该管人员须于法定日期内呈递“逃牌”,上书逃人姓名、年貌、旗籍、服色及逃亡日期、次数、有无携带军器等。超限或隐匿不报者,系官罚俸、降级,系常
明代藏区部落名。又作刺彰簇。居岷州卫叠州地,即今甘肃迭部境。正统二年(1437),镇守洮州都督佥事李达等以刺章等族人常出没杀死民人,奏请调官军镇压。英宗认为宣布恩威即可,“务在事妥民安,毋因而激变”。
见“斛薛”(2084页)。
参见“正道周报”(480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意为“采铜伯克”、“采红铜伯克”职司管理采铜、炼铜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七品。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葛可河卫”(2184页)。
金大臣。蒲与路(治今黑龙江克东县)挟懑人。女真族。仆散氏。有勇力,善骑射。年16,随父胡没速从征。初授修武校尉,为完颜宗弼(兀术)扎也。天眷二年(1139),与宋将岳飞对阵,败宋护粮饷军。皇统九年(1
渤海国宗王、大臣。末王※大諲譔(906—926年在位)时,官工部卿。后唐同光三年(高丽国太祖天授八年,925)九月,与礼部卿大和钧等率渤海民百户亡命高丽,次年一月,渤海国亡(一说在国亡后始投奔)。
见“皮室军”(671页)。
见“弗朵秃河卫”(670页)、“弗朵脱河卫”(670页)、“弗秃都河卫”(6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