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蒙古族旧时迷信习俗。蒙古语音译,意为“替身”、“替死鬼”。始见于《蒙古秘史》。蒙古族早期信奉萨满教,人患病,则延请萨满占卜、禳解。萨满认为,疾病是恶魔或神灵所致,须祭以牲畜、金银和食物等。如不缓解,则
傣语音译,意为“大万田级”。旧时云南西双版纳车里宣慰使根据下属官员社会地位高低和职务大小所划分的等级官田之一。详见“探朗召曼纳”(2039页)。
见“归化关”(521页)。
西域古河名。见《魏书·西域传》。为于阗城东20里北流大河。与城西达利水汇合后继续北流。清《西域图志》考订树枝水即玉陇哈什郭勒。“玉陇”意为“白”, “哈什”为“玉”, “郭勒”为“河”。《新五代史·四
壮族长篇英雄史诗。流传于广西桂中、桂南、桂西等地,尤以红水河流域为最盛。原为“方块壮字”手抄本,有数千行之多,不分章节,七言腰脚韵体。整理翻译为汉文后分为《吞珠》、《斗奸》、《当王》、《压日》、《赶山
即“石盏女鲁欢”(456页)。
西夏军队职官。在副统之下,步马将佐之上。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五年(1407)正月所设之甫门河卫作佛尔们或佛称们河卫。
匈奴王号。又作犁汗王。已知汉代匈奴有4人享有此封号。(1)犁汗王。名佚。壶衍鞮单于(前85—前68年在位)时,率部驻牧今甘肃河西走廊以北一带。西汉昭帝元凤三年(前78),受单于命窥汉边,以酒泉、张掖兵
金代海陵王※完颜亮妃。契丹族。为礼部侍郎萧拱之妻妹。天德二年(1150),由萧拱荐于汴(今河南开封),及入宫,王见非处子,遣出,在外数月,复召入,封充媛,封其母张氏为莘国夫人。后进封柔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