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分庭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官名。北宋群牧司属官,以诸司使以上武臣充任。参见“群牧司”。
官名。秦朝属治粟内史。西汉景帝后元年(前143)更属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属大司农。各郡国农监皆置,有丞,应为劝农之官。官名,秦汉皆置,为农监长官,属大司农,掌农事,主劝农殖谷、分租官田、屯
官名。秦始置,两汉因之。为尚方署长官,隶少府,秩六百石。有丞。东汉常任宦者。汉末 (一说西汉武帝时) 分置中、左、右三令,各有丞。历代或省或置。魏、晋、南朝宋七品,梁一班,北齐隶太府寺。唐朝去“方”字
清代户部内部机构。掌管名省解缴户部饭食银两的收支。各省每年都有额定数量的饭食银解送户部,为户部官员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其中一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作饭食费用。设司员满、汉各二
官名。北魏、南齐、北齐均置。北齐属门下省领左右局,协助领左右掌禁中诸事。员四人,从五品上。
官署名。即太常寺,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太常寺。官署名。唐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太常寺为司礼寺,以司礼寺与少卿为正副长官。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旧。参见“太常
官名。晋朝因避讳,由军师祭酒改名。诸将军府置,位在诸僚佐之上。司马睿任镇东将军及丞相时,府中置多员,赞划军机及处理政务。十六国西凉因李暠、李歆父子皆称大都督,此职位在左、右长史之上,宋繇又以此职录三府
宫中女官名。南史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七品。官名。南朝宋设此官,为宫内官职,官阶为七品。见《宋书·后妃传》。
参见“外兵郎”。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右武伯中大夫右骁骑率上士属官,正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