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业务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铁道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铁道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铁道营业的监督管理及发展改良;二、铁道运输的整理及机车车辆之调度;三、铁道运价的规定;四、国内外联运事项;五、铁道营业设备需要之审定事项;六、铁道员工的待遇及保障事项;七、铁道警卫的编练指挥事项;八、铁道防疫及其他卫生事项;九、省有民有铁道业务的监督;十、国际铁道事项;十一、国道业务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本司事务。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铁道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铁道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铁道营业的监督管理及发展改良;二、铁道运输的整理及机车车辆之调度;三、铁道运价的规定;四、国内外联运事项;五、铁道营业设备需要之审定事项;六、铁道员工的待遇及保障事项;七、铁道警卫的编练指挥事项;八、铁道防疫及其他卫生事项;九、省有民有铁道业务的监督;十、国际铁道事项;十一、国道业务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本司事务。
皇帝的护卫骑兵。《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中山简王焉》:“永平二年冬,诸王来会辟雍,事毕归蕃,诏焉与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便兵善射,弓不空发。”
官名。明清设置,参议通政使司事务。见“通政使司”。
官名。元朝翰林院设有此官,正八品,掌管官府图书,见《元史·百官三·翰林兼国史院》。明朝翰林院、国子监等设典籍,见《明史·职官二·翰林院、国子监》。清朝在内阁和国子监设典籍厅典籍。而翰林院不设,见《清史
见“摄官”。宋代铨选差遣的方式之一。两广诸路州县、幕职官缺,选差有官人或在任待阙人、举人等临时代理称为差摄。差摄者在任命以前均须经过考试,试以公案,按合格者名次高下差摄。有官人或在任待阙人为正额摄官,
官名。同“寺人”。春秋置。近侍小臣。《孟子·万章上》:“于齐主侍人瘠环,有诸乎?”赵岐注:“君之所近狎人。”参见“寺人”。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分东、西二务,掌烧制砖瓦以供营缮之用。真宗景德四年(1007)废东、西二务,止于河阴置务,于京城置受纳场。大中祥符二年(1009),复置东窑务,以诸司使副及三班使臣三人监领; 改受
军事编制。明朝京军十二团营中立威、伸威、扬威、振威四营合称。成化三年 (1467)置。各营设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号头官一员,把总二十员。嘉靖二十九年 (1550) 罢。
官名。隋代为避文帝父杨忠之讳,改太子中舍人为太子内舍人,属门下坊,地位在左庶子之下。参见“太子中舍人”。
官署名。明朝南京六部之一。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原留南京之户部遂加“南京”二字。洪熙元年(1425)复以南京为京师,去“南京”二字,只称户部。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留南京之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原巡警部警保司卫生科事务归併办理。掌核办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事。辖保健、检疫、方术三科。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下设员外郎、主事各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