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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作院

官署名。宋朝于各重要州府置,掌制造军器等物。初隶军器监,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并入军器所。


官署名。1、宋朝的军械制造所。《宋史·职官五·军器监》:“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

2、金朝各州的罪犯拘禁所。被拘禁的罪犯,或使之磨甲,或使之作土工。见《说郛》卷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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