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立法院

立法院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民国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掌理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并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各委员会及秘书、统计、编辑各处,分理院务。


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设立,为国民党政府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其性质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议会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权、弹劾权、质询权,而立法院除具有质询权之外,其他各权,均付缺如。立法委员的产生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议员由选举产生,故其地位不能与国会相比拟。立法院的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权。立法院制定法律须经过提案、审查、议决、公布等各项程序。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员会交议者外,不论国民政府交议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员依法提议的法律案,均须先由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立法院对于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的原则有意见时,得向其陈述意见。凡法律案提出后,须经三读会始得决议,如第一读会认为法律案大体成立,即按照其性质交各委员会分别审查,以审查结果报告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对法律案作逐条修正,第三读会为文字的修正。院长斟酌情形,或经委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可省略三读会。二、议决预算权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须经立法院审查议决。但立法院只能作节目的增删或数量的核减,不能完全拒绝。三、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本为国民政府之权,但须先由立法院议决。四、质询权。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设施发生疑问时可用质问或询问两种方法请其答复。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无一定任期;立法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他职,任期二年,但可以连任。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因事实上的需要并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兼任,并指定召集人。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非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定,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各委员长得列席说明。立法院设秘书处与编译处,掌理院内行政事务。

猜你喜欢

  • 中爵郎中

    官名。 北齐吏部始置, 为主爵曹长官,一员,六品上。唐高祖武德三年(620)改主爵郎置,为吏部主爵司长官,一员,从五品上,掌封爵等事。高宗龙朔二年(662)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

  • 告哀使

    使职名。唐朝国有大丧时,所遣赴周边各政权及诸道方镇通告噩耗的使者,穆宗长庆四年(824)吴思充任。

  • 抚州司候司

    官署名。金朝地方机构,掌监察吏卒,维护治安。章宗明昌四年(1193)设在西京抚州。置司候、司判领司事,秩正九品、从九品。

  • 太卜下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仿《周礼》太卜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太卜司长官,掌以占卜决定事物的吉凶。下设小卜上士以佐其职,领龟占中士、筮占中士、梦占中士、视祲中士等官属。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

  • 掌膳

    ① 女官名。隋炀帝始置,为二十四掌之一,属尚食局。员四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为司膳、典膳之佐。协掌膳羞器皿之事。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归其职于宦官。② 唐太子家令寺食官署置,

  • 编订礼制会

    内务部直辖机关。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设置,掌编订礼制事宜。设会长一人,由内务总长选任;会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或委任。

  • 彰愍宫都部署司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彰愍宫契丹军民之政。置都部署、副部署、判官等职。

  • 太子司议郎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八年 (644) 于太子门下坊置,员二人,正六品上,掌东宫侍从规谏,驳正启奏,并记注皇太子出入动静及宫内祥瑞、宫长除拜、死丧等事,岁终送史馆。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门下坊为左春坊

  • 守阚进义副尉

    武阶官名。宋政和中改守阙军将为守阙进义副尉, 秩未入流。

  • 左右监门将军

    武官名。隋开皇中置,为左右监门府的主官,见“左右监门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