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知府

知府

官名。地方行政机构府之长官。宋朝始置,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掌教化百姓,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奉行法令条制,宣读赦书,举行祀典,考察属官,赈济灾伤,安集流亡,以及赋役、钱谷、狱讼等事。视本府地望高下,或兼留守司公事,或兼安抚使、都总管、兵马钤辖、巡检等职务,总理本府兵民之政。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官充任。凡二品以上官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等官职任职者,称“判府事”。辽朝五京都总管府及黄龙府、兴中府等均设“知府事”。元朝亦作为“知某府事”之简称。其后,或设府尹,或设知府,时府尹又称知府,均正四品,总判府事。江南兼管内劝农事,江北另兼诸军“奥鲁”。明朝始以知府为正式名称,掌一府之政令,总核所属州县之赋役、诉讼等事,汇总于布政司、按察司。明初,知府品秩不一。洪武六年 (1373) 分天下之府 (元朝诸路改)为三等,税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从三品; 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 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清沿明制,然品秩改为从四品。例以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侍讲等,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六部及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郎中、员外郎、太仆寺员外郎等,以及治中、运同、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清之各府,以冲、繁、疲、难四字分定等第,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各府调补知府时,有“请旨缺”、“题补缺”、“调补缺”、“留补缺”之分,应升、应补官员,亦按为官情况划分等第,以求人、缺相宜。


官名。《宋史·职官七·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这“知府事”虽非正式官名,但其实为一府的长官。到明清,只称“知府”,已成为正式官名。明代每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其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其属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见《明史·职官四·府》。清沿明制,见《清史稿·职官三·府》。

猜你喜欢

  • 掌节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有掌节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主管各种符节。北周地官府司门下大夫所属有掌节中士,正二命;掌节下士,正一命。所掌与《周礼》的掌节相同。

  • 噶拉衣章京

    即“噶喇依章京”。

  • 同寮

    同一官署做官的人。《左传·文公七年》:“同官为寮。吾尝同寮,敢不尽心乎? ”

  • 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党政军最高指挥者,由国民党总裁充任。见“国防最高委员会”。

  • 知引进事

    官名。宋置,见“引进司”。

  • 噶伦

    官名。亦称噶布伦。清朝西藏之最高行政长官。隶于达赖喇嘛之下,综理藏务,凡任官、军务、财赋、刑狱事皆掌之。其议事之署称嘎厦。康熙六十年(1721)废第巴,改设四噶伦。以喇嘛一人为首,遇有缺出由番目中挑补

  • 东上閤门签事

    官名。金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省东上閤门副使一人,置东上閤门签事,秩正六品,掌签判閤门事。

  • 采诗官

    官名,周置,掌采集民间诗歌,以供国王参阅而知风俗、得失等。《汉书·艺文志》:“诗言志,歌詠言……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

  • 工正

    官名。相传少皞时即置,掌工匠营造。《左传》昭公十七年: “五雉为五工匠,称器用,正度量。”春秋鲁、宋、齐、楚等国均置。鲁、宋为司马属官,掌车服。齐、楚掌百工。明朝王府长史司下工匠所亦置,员一人,正八品

  • 军谘府第二厅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1909)设于军谘处,三年改隶军谘府。掌对各国牒报、作战方法之研究,以及驻外武官、调查员等事。置厅长一人,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