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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粮道

官名。亦称粮道。明清漕运总督之属官。掌监察兑粮、督押运船等项漕务。明朝十三布政司各设一人,驻省城。清朝沿设,又称粮贮道。山东、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各一人,江苏二人,秩正四品。所属有库大使、典吏、攒典等。顺治(1644—1661)中始定南方各道每年粮船起帮,督运过淮,盘验毕回任料理新粮,由山东、河南粮道押运抵通。乾隆四十八年(1783)定各省粮道必须亲督漕粮至临清交盘后方回本任,惟山东粮道上下趱运,待漕督押送尾帮抵临清,然后回任。其他无漕粮省分之督粮道归地方督抚管辖。


官名。督粮道,简称粮道。明朝各省皆设此官,以布政司参政参议任之。掌管漕粮运输。清朝废参政参议,在有漕粮的各省设督粮道专官,专管漕粮运输,有的管一省,有的管两省。见《明史·职官四·布政司》、《清朝通典·职官十一·漕运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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