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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部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系管理海军军政之总机构。宣统二年(1910),改*筹办海军事务处设。初以海军之发展,光绪九年(1883)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设海防股。十一年设*总理海军事务衙门,二十一年撤。二十九年,设练兵处军学司水师科。三十三年,设陆军部海军处。宣统元年,设筹办海军事务处。至是,始独立成部。掌全国海军行政事宜,统辖海军军人、军属及各省水师,暂时兼办海军司令部事宜,辖船厂、船坞军港、枪炮制造厂。内设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及主计处。置海军大臣、副大臣各一人,总理部务。下设参谋官、参事官、秘书官、司长、计长、科长、科员、录事等,分司各职。清亡,民国仍沿其名。


清朝末年设海军部,掌管海军事务。设海军大臣(正都统)一人、副大臣(副都统)一人、一等参谋二人、二等四人、秘书六人。下设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每司司长一人。另外还有录事、科长等官。民国初也设海军部,直属大总统。民国政府成立,初设海军署,属军政部,不久改为部,直属行政院;设部长一人,政务、常务次长各一人,其属有总务、军术、舰政、军校、军械、军需、军务、海政八司。见《清史稿·职官四·海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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