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监察御史
明清都察院所属河南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十人。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正七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乾隆十四年(1749)定制,设掌印御史满、汉各一人,御史满、汉各一人。先是定为协道,分察在京诸司及各省刑名,至是按道办事。十七年俱定为从五品官。
明清都察院所属河南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十人。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正七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乾隆十四年(1749)定制,设掌印御史满、汉各一人,御史满、汉各一人。先是定为协道,分察在京诸司及各省刑名,至是按道办事。十七年俱定为从五品官。
官署名。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皆置导官令,掌采择加工宫廷御用粮食。北齐于司农寺下置署,以令、丞掌其事,辖有御细部、曲面部、典库部等仓督员吏。隋、唐沿置,其官有令、丞。宋初仅存空名,神宗元丰(107
战国时期对官僚阶层的称呼。《墨子·三辨》: “士大夫倦于听治。”《周礼·考工记》: “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郑玄注: “亲受其职居其官也。”后世沿之。1、做官的人。《周礼·考工记》:“坐而论道,谓之
官名。秦、西汉为郎官加 “给事黄门”省称。亦称“黄门郎”,无员数。为中朝官员,给事于宫门之内,侍从皇帝、顾问应对,出则陪乘。与皇帝关系密切,多以重臣、外戚子弟、公主婿为之。东汉与给事黄门合为一官,遂成
官府记录财政收支情况的文书。《周礼·天官·小宰》:“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听出入以要会。”郑玄注引郑司农:“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日要,岁计曰会。
任官制度。明朝定以监生拨往在京各大衙署历事。计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
官名,秦汉皆置,为侍中之长官,以侍中年高仕久者任之。《后汉书·百官三·少府》:“侍中,比二千石。本注曰:无员。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法驾出,多识者一人参乘,馀皆骑马在乘舆车后。本有仆射一人,中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改閤门通事舍人置,掌传宣赞谒之事,从七品。官名。宋置,属閤门司。初名閤门通事舍人,从閤门祗候中选取通识文字,善能宣赞者为之,天禧中去閤门二字,政和六年(公元1116
皇太子祗应机构。辽置,见“著帐郎君院”。
官名,也写作“廱太祝令”,西汉置,雍县五畤祭祀时掌迎送神、读祭文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参看“雍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