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江苏清吏司副长官。简称江苏司员外郎。雍正十二年 (1734)设。满、汉各一人,从五品。佐郎中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 (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江苏清吏司副长官。简称江苏司员外郎。雍正十二年 (1734)设。满、汉各一人,从五品。佐郎中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 (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即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
北洋政府时期学绩试验中省试录取者的称号。见“省试(2)”。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宦官。掌供应豆类食具所盛的各种酱制食物。《周礼天官》: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掌四豆之实”,“凡祭祀,共荐羞之豆实、宾客、丧纪,亦如之。为王及后
官名。明清詹事府所属机构左春坊之职官。与左庶子、左谕德等共掌记注、纂修之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置。二十五年,改詹事院为詹事府,始为詹事府左春坊属官。额二人,正六品。虽沿古制为太子东宫官属,实仅
官名。汉朝县府掾属。或称五官掾,地位较高,祭祀时可排在功曹之前,兼有督邮之职,经常巡行乡下。《后汉书·百官志》:“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两晋、南朝宋沿置,地
吏部尚书的别称。因吏部居尚书列曹之首,且权任要重,故名。《三国志·卫继传》:“拜奉车都尉、大尚书”。《晋书·孔愉传》:“寻徙大尚书”。官名,汉朝称诸曹尚书之长为大尚书。《隋书经籍志》录有:“《四人月令
明清贡监之一。指科举制度中,凡遇国家庆典或登极诏书,依例将府、州、县学生员之当贡者,贡入国子监之制。其为常例外之加贡,亦视为正途出身。科举制度中贡入国子监生员的一种。明清之制,凡遇国家庆典或皇帝即位颁
官署名。清末地方推广教育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各府、厅、州、县均有。置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遵照奏定学堂章程,劝办小学,以逐渐推广普及教育。宣统二年(1910),改为府、厅、州、县长官
亦称“兼衔”。清朝吏部之奖叙制度。指在本任官之上另加高于本职之虚衔以显荣其品秩。凡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等为大臣加衔及赠官。又总
官名。南宋置为殿前司长官,为三衙最高军职之一,掌诸班直禁军扈卫之事。武官名。南宋置,见“殿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