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

政区名。市的设置,萌芽于清末,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县治所在地称城,村庄屯集人口在五万以上的称镇。辛亥年(公元1911年)十月,江苏省响应起义独立后的临时议会议决《江苏暂行市乡制》规定,市有两种:一是县治所在的城厢地方;二是村庄屯集人口满五万以上的地方。此种规定实是清末旧制的沿袭。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自治,市制亦不再存在。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由广州市长孙科草拟组织条例经广东省长核准于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广州市暂行条例》,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属省政府,不入于县的行政范围。此为县市分立的开端。同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随后于九月九日并公布《市自治施行细则》,规定在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其他满一万人口的地方设市。市分为普通市与特别市,特别市由内务部呈请中央政府以教令定之,其他则均为普通市。其时所谓市,属于自治团体的性质。市长除首都外均由人民选举;此外又设市自治会,其会员亦由人民选举;特别市除自治会外,且有市参议会的组织。联省自治时期,浙江省规定市为县治或人口一万以上的工商区域;湖南省规定市为人口五千以上地方,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市属省。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公布《特别市组织法》与《市组织法》,规定市分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十九年(公元1930年)两法均行废止,代之以新的《市组织法》,分市为两种:一为院辖市,即以前的特别市,隶属于行政院,与省平行;一为省辖市,即以前的普通市,与县平行。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五月又将《市组织法》加以修正。修正后的《市组织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将设市的条件降低,凡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地方均可设市;人口在十万以上而地位重要的地方亦可设市;至于省政府所在地,不问人口多少,均可设市;市仍分为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二是实行保甲制,以加强统治。此法第六条规定: “市以下为区,区内之编制为保甲,十户至三十户为甲,十甲至三十甲为保,十保至三十保为区”。

猜你喜欢

  • 屯长

    官名。亦作“敦长”。战国时置。《商君书·境内》:“能五人一屯长。”后地位稍高,然仍属低级军吏。《汉书·陈胜传》:“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胜、广皆为屯长。”颜师古注: “人所聚曰屯,为其长帅也。”东汉将军

  • 太子司议郎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八年 (644) 于太子门下坊置,员二人,正六品上,掌东宫侍从规谏,驳正启奏,并记注皇太子出入动静及宫内祥瑞、宫长除拜、死丧等事,岁终送史馆。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门下坊为左春坊

  • 骁骑尉

    勋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 置,为正七品下散官,八尉之一。炀帝大业三年(607) 废。唐朝再置为四转勋官,比正六品。宋初定为正六品勋官,徽宗政和三年(1113) 罢。金置为勋官十二阶中第九阶,正

  • 禀台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因公事向御史台禀报,称禀台。

  • 卫指挥使司

    官署名。明朝卫所制度,各卫均置,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二人,从五品,及经历司经历等官,多为军官世袭之职。掌本卫军队,外卫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 太医案

    官署名。宋朝太常寺置,掌太医之事。

  • 对扬

    西周时期受赏册封命的臣子向周天子称颂答谢的礼仪程式。 《鼎铭》: “史留受王命书”,“锡”,“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鲁休”。

  • 护漕掾

    官名。西晋置,分东、西、南、北四部,掌督漕运,隶大司农。东晋省。

  • 行在后军都督府

    官名。明成祖永乐初年于北京置。后除“行在”字。详见“行在五军都督府”条。

  • 门千总

    官名。清朝八旗步军营所属掌管京师城门之职官。顺治四年 (1647) 改原城门指挥千百户设,又名 “城门千总”。时隶兵部职方司。康熙十三年(1674),改隶步军统领,额定三十二人,分守内外十六门,每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