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
设官的制度。《管子·乘马》: “五聚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方,官制也。”
设官的制度。《管子·乘马》: “五聚命之曰某乡,四乡命之曰方,官制也。”
官名。北齐置。原称第一不领民酋长,唐朝人修史时避讳改。视四品。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武类科目。大业五年(公元609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清末同文馆之官员,总管同文馆学生授课事,额一人,由洋人担任。
官名。清初内工部之属官。顺治十八年(1661)设。左、右各一人,隶于总理之下。分掌宫廷缮修工程之事。后省。
即“上京皇城使司”。
官名。又称“司果执事”。清朝内务府掌仪司果房之属官。康熙十六年(1677)设,十二人,秩九品。隶于“掌果”之下,协办所属事务。
官名,汉置,为护乌桓校尉属官,俸六百石,为事务长官。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官名。渤海国官,比唐朝尚书右丞。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官名。南朝梁置,属东冶令。流外三品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