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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司

官署名。北宋置于河北、河东等地,掌北部边境戎机交聘之事。河北沿边安抚司,真宗景德三年(1006)设; 河东安抚司,大中祥符元年(1008)设;洮河安抚司,神宗熙宁四年(1071)设。南宋时,诸路也曾设置。设安抚使、安抚大使或主管安抚司公事为长官。辽朝有易州飞狐兵马司,道宗咸雍四年(1068)改易州安抚司,属南面边防官。金朝先置宣抚司,后改安抚司,又置上京、东京等路按察司并安抚司。掌镇抚辖区人民、稽察边防军旅之事,并专管猛安谋克,教习武艺及令保其本土风俗。元初曾于部分地区置,后少数族地区亦设,正三品,设达鲁花赤、安抚使、同知、副使、佥事各一员。明洪武七年(1374)西南地区多归附,沿元制置安抚司,设土官署。凡事皆因其土俗,使之附辑少数民族,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其官员有安抚使、同知、副使、佥事各一人,其属有吏目一人。清朝改置安抚使司。


官署名。明朝沿袭元朝制度,在土司中设安抚司,有安抚使以下等官。清朝基本上与明朝相同。参看“宣慰司”和“安抚”条。见《元史·百官七·安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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