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本
文书名。上行文。用于臣下对皇帝。明朝规定,凡内外衙门循例奏报事项,如乞恩、认罪、缴敕、谢恩等。以及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各事,俱用之,不加印。(凡各衙门汇报公事用“题本”。)清初沿用,明定,凡私事用之,不准盖印。然实际执行中并不十分严格。乾隆十三年(1748)以后废止使用,公、私事俱用题本。
文书名。上行文。用于臣下对皇帝。明朝规定,凡内外衙门循例奏报事项,如乞恩、认罪、缴敕、谢恩等。以及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各事,俱用之,不加印。(凡各衙门汇报公事用“题本”。)清初沿用,明定,凡私事用之,不准盖印。然实际执行中并不十分严格。乾隆十三年(1748)以后废止使用,公、私事俱用题本。
官名。隋炀帝始置,员十人。唐沿置八员,从九品下,为太医署属官,掌疗疾、番直莅坊。宋初不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置,隶太医局。南宋亡遂废。
杂任职名。唐置,属集贤院,募擅长绘画者充任,员额八人,掌绘画之事。有官者称直院。
官署名。明朝宦官所掌之侦缉机构。始置于成化十三年 (1477),厂址在北京旧灰厂。由宦官汪直提督其事,所领缇骑倍于原宦官特务机构东厂。自京师至全国各地,随意侦伺官民隐事,罗织罪名,有生杀之权。曾因群臣
官名。辽设此官,为蒙古语音译,即“详稳”,意思是“理事官”。参看“详稳”条。
官名。太平天国职官。天历庚申十年 (1860) 九月,黄期陞受封是职,此外未见其他。职掌与地位未明。
官名。北魏置。《魏书·尉古真传》:“(尉诺) 除平东将军,赐爵安乐子。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参见“大人”。
官名。元朝始置,为世袭军职,百户所长官。上百户所置蒙、汉各一人,下百户所置一人,隶于千户所。明朝沿置,正六品,下辖总旗二人,小旗十人,军士凡一百十二人。均以世官充任,有试职、有实授。清朝置为土官,分设
官名。北魏代郡次官,协助代尹管理以京都平城为中心的代郡事务。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中,太和十八年迁都洛阳,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官署名。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始立总管府,并管涟海高邮湖泊提举司、沂州等处提举司事。十六年(公元1279年)置扬州打捕达鲁花赤总管府。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省并为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
官名。即殿中丞,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殿中丞。金朝置为内侍阶官。金为二十五阶中的第五阶,秩正五品中。元朝沿之,升为十四阶中的第三阶,正三品。官名。金代为正五品中内侍官,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