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刑科第二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僧官名。辽于上京、燕京置僧录,主管佛教事务,以僧人为之。金设于路,理决僧尼辞讼。元沿置,为路僧录司的主官,其下有僧判。
武官名。唐置于左右监门卫, 员额各二十人。参见“长上”。
官署名。元地方监察机构,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置司成都路,设使、副使等职,监治成都、嘉定、广元、顺庆、永宁、重庆、夔州、叙州、马湖等路,兼劝农事。二十八年,改肃政廉访司。
官名。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改南作坊副使置,为武臣迁转之阶。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从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阶官名,改武显郎。
官名。简称江西司员外郎。①明清户部江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江西部员外郎设,一人。南京户部江西清吏司亦设一人,皆从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员外郎一人
宋朝武阶官名。宋初属东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从七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阶官名,废。
官名。三国吴所置四曹尚书之一。管理财政赋役田宅等务,属尚书台。属官有郎、令史等。见《三国志·孙休传》。但《通典·职官五》、《太平御览》卷二一七引作“户部尚书”。官名,三国吴置,为四尚书之一,掌财政、赋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三品,隶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掌岷州(今甘肃岷县)吐蕃十八族军民政务,又称十八族元帅府。置达鲁花赤、元帅、同知、知事各一员。
官署名。北齐置。掌皇帝饮食、药物,以及皇宫警卫、出入宫门等事务,是管理宫中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其职皆由宦官充任。以中侍中二人为长官,下设中常侍、中给事中各四人。领中尚药典御、中谒者仆射及中尚食局,内谒
文书名。上行文。始用于汉朝,为四种章奏文书之一。后代沿之,然使用范围有异。唐制,凡上行文有六,笺用作上于皇太子及上官,非公文所施。清朝专指臣工上呈皇后之文书。凡遇元旦、冬至、万寿三大节或其他庆典,如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