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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领事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外交官与领事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令》的规定,外交官、领事官的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官即由高等考试典试官兼任,襄校官则由外交部遴选人员呈请大总统派充。应试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试资格相同(但仅限于修习政治、经济、法律专科者);应试之前须先经甄录试,及格者再由外交总长咨送。考试分为四试。第一试,考国文、外文(英、德、法、俄、日各国文字一种以上);第二试,考宪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交史;第三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学科的专业科目中选考四种;第四试,考约法成案、外交事件、草拟文牍。四试平均分数及格始行录取,录取后由外交部分发驻外使领各馆学习,两年期满,成绩优良者作为候补,得授荐任职。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八月二十七日北洋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二十九日又公布《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施行细则》,与以前的规定大体相同,略有修改:如第四试加试外国语;约章成案和外交事件两科均先笔试,再行口试;口试由典试官和襄校官三人以上的出席执行,必要时典试评议员亦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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