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 (586) 吏部置,为八郎之一,从八品上,为散官,番直出使监检。炀帝大业三年 (607) 废。唐高祖武德七年(624) 复置,为从八品上文散官。宋初因之。神宗元丰三年(1080)
官名。即膳部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玄宗天宝十一载 (752) 改,肃宗至德二载 (757) 复名膳部员外郎。
官名。北魏置,掌明堂的修建事务。元义以领军、尚书令领之。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七五《元墓志》。
为太子左户将和太子右户将两官,分掌左右户郎更直。见《后汉书·百官志》。
官署名。即太子左内率府,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左内率府。
即“郭什哈辖”。
官署名。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改榷货务置,掌发放飞钱文券,以便商人籴买粮食,输于沿边地区。元丰(1078—1085)改制,拨归太府寺。元丰七年(1084)复为榷货务。官署名。宋置,属都提举市易司
官名。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由判大宗正事改名,大睦亲府长官,从一品,置一员。官名。金初设大宗正府,泰和六年改称大睦亲府,掌敦睦纠率宗属钦奉王命。其长官称判大睦亲事。见《金史·百官一·大宗正府》。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虞部司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亦称内史下大夫、内史次大夫。春官府内史司次官,员二人,佐内史中大夫掌纶诰,并参议刑罚爵赏以及军国大事。静帝大象元年 (579),宣帝置内史上大夫为内史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