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即御史中丞,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复名御史中丞。官名。唐置,见“宪台”
清代选拔内阁中书的考试。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令各科进士不拘年分,愿考中书者,选取遇缺即补。雍正初,复考选举人为内阁中书。此后,凡进士、举人均可应考内阁中书,考无定时,亦无定额,内阁需人时咨礼部奏
官名。官阶低于官职加“守”字。辽朝守中书令为加给官员的尊称,非实任。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真金封燕王,守中书令。至元十年 (1273)立为皇太子,仍兼中书令,去“守”字。
官名。明清都察院所属山东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十人。洪熙元年 (1425),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秩正七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乾隆十四年(1749)定
官名。三国吴置。《三国志·孙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 “惟(羊)道及宣诏郎豫章杨迪拒绝不与通。”官名,三国吴置,掌宣诏书。《三国志·吴书·孙登传》:“黄龙元年,权称尊号,(孙登)立为皇太子,以(诸葛
官名。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 (978),盐铁、度支、户部置巡官或推官,以京朝官充任,分领各案事务。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废。
清朝捐纳方式之一。乃后期之加捐花样,咸同年间,初为鼓励加捐,实行多立班次,减折加捐之法。纳捐者多以饷粟交进,有成数不及定额之半者。其后另订加成新章,并令交进实银,因有此称。同治三年(1864)设银捐新
即“上京皇城使司”。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置,为京师警察厅的长官,次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京师警察厅官制》并规定总监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的委任,有发布单行警察章程之权。
见“翼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