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袭
清朝封爵制度之一。指应袭子侄兄弟数人分袭父兄之爵。清制,凡原系数人合并之爵,准予分袭。原属一人之爵合并者,不准分袭。
清朝封爵制度之一。指应袭子侄兄弟数人分袭父兄之爵。清制,凡原系数人合并之爵,准予分袭。原属一人之爵合并者,不准分袭。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收受在京衙门的文书,编号登记后分发各司承办。现审案件,由本处呈送堂官签字后分发各司审判。旗人命案,由本处带仵作验尸。本处由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轮值;每日满、汉司员各一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有疡医下士八人,掌治疗外科疾病。北周天官府太医下大夫所属有疡医上士,正三命;疡医中士,正二命;疡医下士,正一命。职掌与《周礼》中的疡医相同。
官名。北周依《周礼》之制,以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三百里以内之地为稍。置稍法上士,正三命;稍法中士,正二命。各掌其稍的民数及狱讼,属秋官府刑部中大夫。
官名。辽朝北面官,行枢密院官员,在左林牙下,同掌文翰之事。
辽官名。大国舅司佐吏。太宗会同元年 (938),改为敞史。
蒙古语,意为“符验”、“证件”,元朝泛指各种文符证件。
官名。唐代太子内坊局的属官有内阍人,掌承诸门出入管钥,内扇、灯烛。见《新唐书·百官二·太子内坊局》。流外官名。唐置,属太子内坊,员额八人,秩流外六品,掌承诸门出入管钥、内伞扇、灯烛。
①宋、辽、金、元“参知政事”省称。②官名。明朝各布政使司置,从三品,位在布政使之下。分左、右,无定员,随事增减。掌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清入关前六部、都察院、理藩院等衙门置
东宫属官。掌远近表牒、关通内外。秦、西汉置二员 (一说置五员),职比中郎将,隶太子太傅、少傅。东汉隶太子少傅,员二人,秩六百石。三国魏沿置,六品。西晋改隶太子詹事,掌远近表笺,员二人,六品。南北朝沿置
官名。金、元教坊阶官、金为二十五阶之第六阶,秩正五品下。元为十五阶之第四阶,正四品。教坊阶官名。金始置,秩正五品下。元沿置,升秩为正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