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警察厅守卫所
京师警察厅内部机构。承总务处之命,掌管门卫警戒,夜间巡逻。设巡官一人,巡长二人,巡警三十三人。
京师警察厅内部机构。承总务处之命,掌管门卫警戒,夜间巡逻。设巡官一人,巡长二人,巡警三十三人。
文书名。上行文。用于臣下对皇帝。明朝规定,凡内外衙门循例奏报事项,如乞恩、认罪、缴敕、谢恩等。以及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各事,俱用之,不加印。(凡各衙门汇报公事用“题本”。)清初沿用,明定,凡私事用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内部机构。掌密查、侦察事件,检查广告、传单、集会演说等事。设巡官四人,巡长四人,巡警十人。所属各分局亦设刑事巡查所,职掌略同。
官名。清朝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之一。隶于噶伦。设七品官十三人,管门、管牛羊场者各三人,管糌粑、管柴、管帐房各二人,管草一人。缺出由达赖喇嘛自行拣选。西藏官名,其义为“首领”。其职权大小不同。有的权势很大,
以防御使为长官之州。宋朝为六等州之第四等,位观察州下、团练州上。防御使不赴任者,以他官判、知,属官有防御推官等,又有防御副使专授左降官。辽朝亦置,低于团练州,设防御使、防御副使、防御判官、州学博士、助
即“详断官”。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始置。初为武散官八尉之一,炀帝大业三年(607)罢。唐朝改置为一转勋官,从七品上。宋承唐制,为十二级勋官末等,从七品。金亦置如宋制。明朝置为武勋,从六品。勋官名,金朝置,
官署名。隋、唐内侍省所领官署,隋朝置令二人、丞三人; 炀帝大业三年(607)废。唐朝复置,有令二员、丞二员,掌中宫车乘出入导引; 另置驾士百四十员,掌习御车舆、杂畜; 典事八员,掌检校车乘等。官署名。
官名。明朝殿庭仪礼司副长官。洪武九年(1376)置,三人,正八品,佐司使掌司事。十三年,改左、右司副。
官署名。简称圣政所。南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置,掌编修忠臣义士传记,裒集高宗即位以来诏旨条例,编类其重要政事,由宰相提举。孝宗隆兴元年(1163),并归日历所。
周朝三公六卿合称。《尚书·周书 ·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缀衣。”孔安国传: “(常任)常所委任,谓三公六卿。”官名。周朝指六卿,分掌国政。《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疏:“常所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