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中华民国参议院

中华民国参议院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中央立法机关。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南京成立。共到参议员或代理员四十二人,代表十七个省区:计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十省共三十人,云南、贵州、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七省参议员未到而由都督府原派代表代理的共十二人。临时参议院代行国会职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参议院的组织比较简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议长、副议长和全院委员长。同年四月八日随中央政府迁到北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孙中山解职时在南京公布的《参议院活动法》为其活动的依据。其时组织比较完备,除有议长、副议长外,设全院委员、常任委员和特别委员。全院委员由全体参议员充任,组织全院委员会,于议长,副议长外互选委员长主持。凡遇重大问题,由议长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提议,经多数议决,得开全院委员会审议;常任委员,分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等五部,人数经院议决,由参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组织各种常任委员会,再各互选委员长主持。各常任委员会分别担任有关的审查事件;特别委员,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常任委员可以兼任)组织特别委员会,并互选委员长主持,掌对于特别事件的审查。参议院的职权如下:一、立法权。议决一切法律及大总统提交的各种官制、官规。二、同意权。承诺大总统提出的事件: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三、财政权。议决预算、决算;议决全国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议决募集公债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四、选举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须有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出席方得投票)。五、弹劾权。对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或对国务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时,参议院均可提出弹劾。弹劾总统得由参议员二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弹劾国务员须由参议员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六、质问权。参议员对政治问题有疑义时,得由十人以上连署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得要求出席答复。七、建议权。对于法律或其他事件的意见,参议员可由五人以上连署向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府如不采纳,则不得再用建议书方式提出。八、受理国民请愿。须有参议员三人以上的介绍,方得受理国民请愿书,经委员会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要求提付院议;但不得受理变更约法或干涉司法的请愿。九、答复政府咨询。十、咨请查办官吏。官吏有纳贿或违法等事,得咨请政府查办。参议院议决的事件,均由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参议院在北洋政府时期存在一年时间,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国会开会时自行解散。

猜你喜欢

  • 蒙古缺

    清朝官缺之一。亦称蒙古官缺。指为具有蒙旗籍身分之官员而专设之额缺。唐古特司业、助教、中书及游牧员外郎、主事定为其额缺。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给事中,御史,各部院郎中、员外郎、主事、堂主事、司务、国子

  • 关人

    官名。春秋战国置。掌守边境关卡,负责通报宾客来访的小吏。《仪礼·聘礼》: “乃谒关人。关人问从者几人,以介对。”守关之吏。《仪礼·聘礼》:“及竟,旃誓,乃谒关人。关人问从者几人,以介对。”

  • 籴便司

    见“河北籴便司”。

  • 司宗寺正卿

    官名。见“司宗寺”。

  • 司仪

    ①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佐助大行人掌九仪之宾客摈相之礼。唐朝鸿胪寺司仪署置六人。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亦置,四人,从九品,初为殿庭仪礼司序班,后改隶鸿胪寺。②

  • 奉宸苑总理大臣

    官名。清朝内务府奉宸苑之主管官。乾隆十四年 (1749) 设。由皇帝于大臣内特简,无定员。总理皇家苑囿及本苑职官迁授升除之事。

  • 左右校

    官署名合称,即左校和右校的简称,秦置,汉沿置。左校掌左工徒,右校掌右工徒,其长官称令,掌工程建筑,战时也参战。见《后汉书·百官四·将作大匠》。《汉书·陈胜项籍传》:“秦左右校复攻陈,下之。吕将军走,徼

  • 修内司受给官

    官名。金置,属修内司,见该条。

  • 发放司

    官署名。宋太宗太平兴国(976—984)中置,属三司,掌发放三司帖牒,以判开拆司官兼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随三司废。

  • 移会

    文书名。清朝在京衙门间的平行文书之一。清制,六科、各道、内廷各馆、内阁典籍厅、稽察房、中书科等处与各部、院、寺、监来往行文,均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