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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河

①清雍正八年(1730)置直隶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今天津市),掌防治北河,即直隶(今河北省及北京、天津二市)境内的南北运河、永定、大清、子牙、滹沱等河,称为北河总督。乾隆十四年(1749)后北河总督例由直隶总督兼理。

②即黄河北河。今内蒙古杭爱后旗、临河市、五原县北之乌加河。曾为黄河之正流。

③指今新疆天山以南之塔里木河。《水经·河水注》:“北河自岐沙东分,南河即释氏《西域记》所谓二支北流,径屈茨、乌夷、禅善,入牢兰海者也。”


(1)古水名。(1)有广狭二义:1.黄河自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流过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折而东流,西东流向一段对南北流向一段而言,彼为“西河”,此为“北河”,是为广义。《史记·秦本纪》:惠文王更元五年(前320年),“王游至北河”;昭襄王二十年(前287年),“又之上郡北河”;《秦始皇本纪》:三十六年(前211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卫将军列传》:“梁北河”,均属广义,所指则为北河之东段,即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一带黄河。2.黄河自磴口县以北分为南北两支:北支约当今乌加河,南支约当今黄河。清代以前北支乌加河为黄河经流,南支为支流,前者称“北河”,后者称“南河”,是为狭义。如《水经注·河水》叙至临戎县(今磴口县北布隆淖村西南古城)西,有“南河”、“北河”之分,所叙“北河”或径作“河水”、“河”,不加“北”字,其径流即今乌加河;凡言“南河”处必加“南”字,则其时“北河”为经流无疑。(2)清雍正八年(1730年)置直隶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今市),掌防治北河,即直隶(今河北及北京、天津)境内的南北运河、永定、大清、子牙、滹沱等河,称北河总督。其诸河统称“北河”。乾隆十四年(1749年)后北河总督例由直隶总督兼理。(2)集镇名。在湖北省谷城县东部。属城关镇。人口 6300。为原北河镇人民政府驻地。因河得名。有建材、造纸、瓶盖等厂。运输业较盛。为县东部农副产品、轻工产品集散地。207国道经此。古迹有谷神山、谷伯家、谷国城、筑阳城遗址及战国古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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