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之刑
古代苛刑之一,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要处以黥刑。《史记.李斯列传》:“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张守节《正义》:“弃灰于道者,黥也。韩子曰:‘殷之法,弃灰于衢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曰,弃灰于衢必燔,人必怒,怒则斗,斗则三族,虽刑之可也。’”
古代苛刑之一,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要处以黥刑。《史记.李斯列传》:“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张守节《正义》:“弃灰于道者,黥也。韩子曰:‘殷之法,弃灰于衢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曰,弃灰于衢必燔,人必怒,怒则斗,斗则三族,虽刑之可也。’”
《书.洪范》:“无偏无陂,遵王之义。”孔传:“偏,不正;陂,不平。”《吕氏春秋.贵公》引作“无偏无颇”。谓偏向一方;不公平,不公正。汉王符《潜夫论.交际》:“内偏颇于妻子,外僭惑于知友。”唐杜甫《秋行
同“鹤归华表”。清纳兰性德《眼儿媚》词:“今来忍见,鹤孤华表,人远罗浮。”
公:公门,即所谓衙门。 从公门回家吃饭。 旧指在府衙供职。语出《诗.召南.羔羊》:“羔羊之革,素丝五缄,委蛇委蛇,自公退食。”明.许自昌《水浒记.周急》:“自公退食过新年,笑指生涯树树红。”一作〔
源见“盲人骑瞎马”。形容极其危险。黄澜《和高天梅步沈太侔感事用梅村滇池铙吹韵即呈兰史丈》之三:“长发何曾下太荒,剑炊矛淅极苍黄。”
指李斯被诬腰斩,临刑前,他自叹再想牵黄狗去打猎,不可能了!后以此典比喻仕途险恶、蒙冤而死,追悔莫及。李斯(?——前208年),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曾为郡之小吏员,后从荀卿学习。战国末年到秦国
守:防守。望:瞭望。 指邻近各处守卫瞭望,彼此照应,互相帮助。语出《孟子.滕文公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清.侯方域《代司徒公屯田奏议》:“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清.李伯
源见“楚弓楚得”。谓丢失宝贵之物。清赵翼《题元遗山集》诗:“无官未害餐周粟,有史深愁失楚弓。”
成:成全。美:好事。恶:坏事。 君子成全别人的好事而不成全别人的坏事。 表示君子处世有原则,坚持与人为善。语出《论语.颜渊》:“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元.无名氏《看钱奴》
源见“乘龙出鼎湖”。谓帝王崩逝。清方文《寄从子明圃》诗:“桥山龙去普天悲,怪尔家庭论独奇。”
同“黍离麦秀”。宋岳飞《题骤马冈》诗:“机舂水沚犹传晋,黍秀宫庭孰悯周?”【词语黍秀宫庭】 成语:黍秀宫庭汉语大词典:黍秀宫庭